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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用途化粧品依法規於113 年 6 月 30 日(含)前仍須辦理查驗登記,經核准取得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 ;但自113年7月1日將以產品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制度替代之。

是的。
除了免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所製造的手工香皂,因考量手工香皂之製作過程相對單純,且多為弱勢團體經營,為照顧弱勢團體,得免建立產品資訊檔案。

輸入產品的產品資訊檔案必須放置在依法標示之輸入業者地址。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,應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,並自產 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,至少保存保存 5 年。
倘批次間變更影響到安全品質,相關資料即應更新到產品資訊檔案裡面。

1. 業者本應自行確認產品安全,將所有產品涉及安全的資料備在公司、工廠內,其內容並無公開,國 外原廠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,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2. 主管機關會依據風險管理的原則進行查核。

業者須建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各項文件,確認產品安全性,並有相關文件留公司(工廠)備查, 無須提交官方審查或備查。

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規定,經安全資 料簽署人員依產品屬性或特性評估,可免除第3條 第1項第11款~第13款資料,惟需敘明得免除之理由。

國內外人員若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、第5條規定,皆可以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。另第6條主管機關間簽訂合作協議之授權條文為一項互惠互助之鼓勵機制,目前尚無與我國簽訂合作協議之國家(地區)或區域,尚待各界亦協助努力推動。

製造或輸入業者皆需備有完整的產品資訊檔案, 而產品資訊檔案之資料,得由原物料商、受託製造廠提供給製造或輸入業者;各項試驗資料,如防腐效能試驗,安定性試驗,甚至功效性試驗等,可以由製造或輸入業者內部實驗室依據相關測試方法進行測試,亦可委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。

1.定期更新: 可自行訂定 (例如: 每6個月1次,適時予以重新評估)
2.變更原料供應商、製程使用方法時
3.登錄證明文件3年展延一次,PIF必須隨之更新
4.每批次產品需有微生物檢驗報告,PIF需滾動式更新
5.法規更新時
6.出現不良反應時
7.變更原料 (視同新產品,應重新產品登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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